2011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试行)(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5:18   [        ]     
文号 宜政发[2011]8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交叉以及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真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无缝隙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锡政发[2011]37号)精神,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二、镇(园区、街道)食品安全职责

各镇(园区、街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监管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照有关食品小作坊市场准入条件,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三、相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包括提供现场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1、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生面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2、冷热饮品店、甜品店、干式点心店(油条、烧饼、包子等)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及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三)对食品生产与销售分离的,其生产加工小作坊(豆制品加工作坊、糕点面包坊、集中加工中西式点心外送的作坊等)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四)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措施,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和本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确保稳定”的方针,确立“部门协同、联合执法,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简明易行、分步推进,属地配合、引导把关”的原则,按照“整顿、纳管、扶持、提升”的目标,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各环节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本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和移送通报机制。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难以界定的具体事项,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或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五、本意见试行一年,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