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8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对全市征地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1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即每亩21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1/2计算,即每亩10500元。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但根据我市实际,征收山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每亩最多安置1人。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3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耕地秋熟按每亩1500元、夏熟按每亩700元补偿,蔬菜地(含耕地挖塘养殖)按每亩1600元补偿;耕地小型水利设施按每亩2000-5000元补偿; 2、迁坟,按每穴800元补偿; 3、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拆迁补偿的规定执行; 4、对征地规划红线确定后,突击抢种的树木、花木,抢建的设施;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均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公路、铁路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如国务院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则按高标准执行。 2、实行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3、本通知自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04]75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