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7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宜政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结算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筹措,现就调整和完善土地出让金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文件精神,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调整原有土地出让金结算方式,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的结算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对我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 (二)坚持程序规范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结算,减少中间环节,在征地环节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三)坚持适度集中的原则。适度集中土地出让金,充分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 三、具体操作办法 (一)调整和完善土地出让金结算 1、明确市级收入范围。除已明确的宜城街道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为市级收入外,凡由市级投入拆迁、征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性用地,主要包括云湖、竹海、油车水库等旅游景区及城关镇(街道),出让后取得的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2、调整征地补偿费用结算。 2月1日前征用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有办法结算;2月1日后新征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在征地环节按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结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结算到各镇(园区、街道)。 3、调整基金结算。(1)工业与经营性用地结算中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5%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2月1日起不再结算到各镇(园区、街道),全部作为市级留存,用于土地收储支出;(2)自2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出让中所提取的每亩2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再结算到各镇(园区、街道),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 4、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对各镇(园区、街道)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总成交价的5%部分由市级集中,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结算 1、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征后补办出让资金结算。对于企业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因企业技改扩能、上市融资等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对原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后确定的重置价格,在原集体建设用地征后补办出让资金结算时,先将原集体建设用地重置价款支付给企业,再按规定足额收缴到位,市财政不再另行结算到各镇(园区、街道)。 2、规范划拨土地管理与核算。今后所有划拨土地按上级文件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核算。 四、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新的供地项目资金结算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