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8-3)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3:3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1]6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62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市统计局)


关爱劳动模范,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2009]14号)和无锡市政府(锡政办发[2010]7号)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和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对象的范围

1、凡在我市推荐评选的和按照正规手续调入的各级劳动模范,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劳动模范待遇。

2、凡在我市推荐评选的宜兴户籍以外的劳动模范,在正常退休前离开(调离)宜兴的,不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劳动模范待遇。

3、外地退休后来我市居住的劳动模范,不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劳动模范归属地管辖权限的确认原则

1、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农民劳动模范、失业劳动模范和自由职业劳动模范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2、在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实施管理。

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仍按原归口渠道实施管理。

三、调整和提高有关劳动模范待遇

(一)完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村(社区)老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全市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村(社区)老年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仍按照市政府(宜政发[2006]137号)文件执行,即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指无锡市级,下同)劳动模范每月50元,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制度

劳动模范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资金分别由中央、省财政下拨。市级劳动模范以每年每人2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总工会负责具体发放。

(三)建立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下岗、失业(退养),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全市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全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全国劳动模范按上述办法实施补足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但高于全国总工会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地方财政支付;低于全国总工会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支付。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须本人申请、村(社区)或单位受理并公示后上报,经所在镇、园区、街道、局(系统)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总工会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市总工会发放。

(四)建立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制度

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春节慰问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活动,按劳动模范属地管理关系,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系统)自行安排,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市级劳模慰问所需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慰问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安排。

四、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劳动模范待遇从201111日开始享受。

六、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