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5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设计用地行为,切实加强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根据《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科研设计用地项目的审批、建设、销售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严格项目审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经信、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审批进行严格把关。在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中科研用地总体布局,立项申报单位符合《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七项条件之一,且项目确实用于科研用途,并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和科研方向的前提下,方可对项目予以立项。 2、严禁分割销售。为确保科研设计用地性质和使用业态功能不变,今后凡是以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建的科研设计用房,一律不得分割销售。 3、严格土地管理。对已建的科研设计用地项目,如存在分割销售行为,且不符合《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科研设计用地转让的有关规定,则必须按照经营性用地对地价重新进行评估确认,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4、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各地以政府为主导,利用国资平台开发建设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的“三创”载体,以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与《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