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4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废止 |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和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联[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二○一一年一月起,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二○一一年一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0800元/月。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不含年度考核奖、特殊岗位津贴、车贴)。计算范围为: 1、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职工:包括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补贴、医疗补贴; 2、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各类奖金; 3、义务制学校职工: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年度考核奖); 4、非义务制学校职工: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学校内部考核工资、目标管理奖; 以上四类人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缴存基数的计算范围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5、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参照市定标准执行,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企业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8%-12%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缴存单位应于二0一一年五月底前做好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一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在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五、今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按上级文件同步进行。期间,如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公积金计提基数的范围再作适当调整。全市统一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各镇、(街道)园区及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缴存基数。 六、有关政策解释及具体业务办理直接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7962206)。 以上通知精神,希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