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1]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修改〈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市政府关于修改《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细则》中所有“低收入”修改为“中低收入”。 二、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市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第八条第(四)项中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修改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其他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三、第二条申购条件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请家庭自有各类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 四、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其居民户口簿登记并共同居住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为准,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购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第四条第(二)项“2005年1月1日及以后离婚的,离异前原双方共有住房面积的一半应计入申购人现有住房面积”修改为“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转让的住房。” 六、第六条增加一项为第(三)项,内容为“中购人按分档选购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1-2人户选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户选房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市住房局根据每批次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情况确定。” 七、第八条第(二)项增加以下内容“申购家庭成员中有烈属、市级以上劳模、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优先购买的家庭,以及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连续两次未中购的,第三次申请时,经审核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直接抽取选房顺序号。” 八、第十条第(一)项增加以下内容“市住房局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擅自交易、出租、转借或空置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6月24日宜政发[2009]128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7日宜政规发[2011]1号修正)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按批次、按地域定向销售。 二、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请家庭自有各类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 三、申购对象确定 (一)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购人,其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且连续工作满两周年的,也可申购工作单位所在地域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其居民户口簿登记并共同居住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为准,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购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含已婚离异或丧偶的),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转让的住房。 五、收入核定 (一)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二)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提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 六、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多层住宅的,1人户家庭40平方米,2人户家庭6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人均25平方米计算;购买高层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二)在控制标准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售。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中购人按分档选购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1-2人户选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户选房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市住房局根据每批次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情况确定。 七、申购程序 (一)公告。市住房局根据本地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的定向销售范围; 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面积、地址、套型、数量; 3、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 4、《宜兴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核准)表》)的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 (二)申请。申购人到市住房局领取或到市住房局网站下载《申请(核准)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购人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实;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进行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 (三)审核。申购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经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核准)表》; 2、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人家庭成员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申购人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6、市住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购人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其连续满两周年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工资银行对账单。 市住房局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局退回其申请,并说明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住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市住房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申购人符合申购条件,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须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复核。 (四)公示。市住房局分批次将审核通过的申购人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一周。无投诉或投诉查证不实的,在本市主要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30日。 (五)发证。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市住房局在《申请(核准)表》上签署同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申购资格证》)。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 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投诉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购资格;经投诉查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申购资格证》只限本期申购有效。 八、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住房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预销售价格、户型、预售时间、中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 (二)中购方式。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购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住房局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确定的中购人产生方式产生中购人及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中购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取得《申购资格证》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中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申购家庭成员中有烈属、市级以上劳模、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优先购买的家庭,以及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连续两次未中购的,第三次申请时,经审核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直接抽取选房顺序号。 (三)自主选房。中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并在10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中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 (四)签订合同。中购人按市住房局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商业贷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五)房屋交付。购房户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开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六)权属登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应当参照本市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分割登记手续。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九、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四)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由市住房局追回已购住房;不能追回的,由市住房局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市住房局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擅自交易、出租、转借或空置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中购、选房等实行全程监督,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住房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年龄、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公告所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宜政发[2006]1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