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3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预拌砂浆是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粉尘、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预拌砂浆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宜兴为目标,把发展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以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城市为重点,散装化为方向,干湿并举,拓展特种砂浆使用范围,实行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市建成区后向镇规划区范围的顺序逐步推开。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预拌砂浆,至2011年6月30日止,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下称“禁现搅拌”)。 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全市范围内经规划审批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禁现搅拌”,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预拌砂浆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市经信、建设、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会审制。 2、根据我市预拌砂浆的需求量,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在现有布点的基础上在和桥片区、官林片区各设置一家预拌砂浆企业。 3、预拌砂浆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4、预拌砂浆企业散装发放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5、生产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置可以结合水泥行业整合整治,压减产能,关停水泥生产线后改建预拌砂浆企业。 7、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经市经信委(市散装水泥办办室)指导,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 (二)推广应用禁现搅拌 1、按禁现搅拌时序要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2、在禁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现搅拌,须执行下列规定: (1)在项目设计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2)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预拌砂浆的要求; (3)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 (4)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6)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7)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把预拌砂浆使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内容。 在“禁现搅拌”范围内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2)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强化生产使用管理 1、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备案机关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3、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执行市工程车辆整治标准。 4、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6、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工程、“太湖杯”优质工程等),并可按《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四)政策扶持 1、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经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规划、招投标、城管等部门及各镇、园区、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市预拌砂浆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各部门、各镇、园区和街道要形成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经信委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市建设局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公告的内容。公安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和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限行为的监管。市质监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督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 “禁现搅拌”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包装水泥、石子、黄砂等占道堆放和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等管理。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