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1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宜兴市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宜兴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缴范围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类镇、村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和新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均实行租赁供地。按照租赁方式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均需缴纳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具体租赁年限参照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缴标准 (一)集体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由各镇(园区、街道)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承租方在租赁用地时已支付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含改制中按成本核算作价的),在自用阶段租金按标准减半执行; (三)土地租金调整的周期为3-5年,具体调整时间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四)已租赁的集体建设用地年租金调整周期届满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新的年租金标准进行征收。 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缴管理 (一)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属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年收取; (二)因企业经营困难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土地租金的,应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审批。承租人应将减免手续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应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等; (四)承租人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面积; (五)承租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责令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一年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依法申请注销土地证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五、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审查符合租赁用地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租赁用地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承租方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六、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合同内容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年限; (二)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三)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 各镇(园区、街道)对本辖区集体土地年租金的收缴工作负总责,要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土地年租金收缴台帐。各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土地租金收缴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缴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缴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做到足额征收。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委农办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年租金作为村级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纳轨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行为,做好土地租金价格指导等工作;市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协同管理,共同把关,规范企业用地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