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2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最大限度放大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发优势,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的规定和无锡市政府(锡政办发[2006]239号)的授权,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06]229号)规定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如下: 1、一等土地,包括以下行政区范围: (1)宜城街道办事处 (2)新庄街道办事处 (3)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含屺亭街道办事处) (4)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含新街街道办事处) (5)丁蜀镇 2、二等土地:其余建制镇行政区 一、二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