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发[2010]31号)精神,加快我市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转型,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10]1号)、《宜兴市环保产业发展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宜政发[2010]12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二条 申报要求 一、鼓励产业集聚政策 1、鼓励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研发机构、创新人才以及总部经济、总承包企业向环科园集聚。 有关政策由市科技局、环科园制定和实施。 2、鼓励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向高塍环保产业园集中。 申报材料:《宜兴市环保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营业税完税凭证。 3、鼓励环保企业入驻环保城集中交易。 按照《关于扶持培育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发展的协调会议纪要》(宜纪[2010]20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做大做强政策 1、鼓励引进环保总承包企业和晋升资质政策。 适用范围:在当年度内,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3亿元及以上的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境工程设计甲级、环境保护运营甲级等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新获得正式资质的环保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环保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鼓励自主创新政策 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相应上浮20%执行。 四、鼓励装备更新政策 按照《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10]132号)文件执行。 五、鼓励主辅分设政策 按照《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六、鼓励对外宣传政策 适用范围:环保企业在央视、各省级卫视、人民日报、新华日报、人民网等做系列报道或宣传。 申报资料:《申请表》、相应刊物、影像资料、宣传费用票据复印件。 第三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单位)根据《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发[2010]31号)所列政策扶持内容,向所在镇、园区、街道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申报所需相关材料,所在镇、园区、街道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信委,由经信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信、财政、环保、建设、科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编制形成相应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4、企业(单位)在奖励兑现后,将兑现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四条 政策的申报工作于下年年初进行,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企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若发现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由市经信委备案,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对企业(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政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对各类项目的奖励都必须在项目竣工后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建设、科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10年度宜兴市环保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