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164号)要求,根据《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无锡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锡价工[2010]7号)等规定,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房三管三线价格管理的通知》(宜政办发[2005]2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转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房三管三线价格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涉及的自来水、污水、管道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以下简称“三管三线”)的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无锡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锡价工[2010]7号)等政策规定,现对涉房“三管三线”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为商品住房开发提供“三管三线”材料经营、工程安装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三管三线”价格行为,应遵守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三、制定“三管三线”价格应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1、“三管三线”材料实行综合差率控制 供应价格=实际进价×(1+综合差率)+应纳税金 综合差率最高不超过5.06%,上级有专项差率管理标准的从其规定。电力供配电工程价格执行无锡市物价局锡价工[2010]7号文件规定标准。 2、工程施工费按照《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计费。 四、为规范“三管三线”价格行为,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对“三管三线”价格实行成本认定制度,工程建设编制的工程预决算须经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进行成本认定,方可作为商品房的合法成本。成本认定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五、“三管三线”材料及施工费用按面积或按户计费,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等必须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六、“三管三线”经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进货和施工费用依据,不得虚报和瞒报成本,并及时办理成本认定手续。 七、“三管三线”的建设单位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结算费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管三线”价格标准。 八、涉房“三管三线”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