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0]8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决定》已经 2011年1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王中苏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决定 经对《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86号)列入修订范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现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决定《宜兴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废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三、对《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中规定具体施行日期的除外)。 附件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市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修订内容
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修订内容 一、决定对《宜兴市旅游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 3、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合同应当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载明相关事项。” 4、第十八条修改为:“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或服务网点(门市部),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本市旅游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5、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存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6、删除第二十条。 7、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旅游景区的导游员、讲解员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取得市旅游园林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景区导游员证或上岗证方可从事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工作。” 9、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套票、联票的价格应当低于各个相关景点单独门票价格的总和,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和欺骗旅游者购买套票、联票。”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未评定星级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宣传、经营活动。” 11、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转办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12、原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将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原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合同内容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顺序根据本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 二、决定对《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3、第六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4、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的统计工作,在每季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5、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同时就上一年度全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三、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加强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1]187)进行如下修订: 1、第一条修改为:“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横山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集水区域。” 2、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5、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3、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准保护区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准保护区、二级保护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5]197号)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本修订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宜政发[2005]247号)的附件《宜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改为:“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住房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统一实施”; 2、第四条修改为:“自2006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布。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买人要求购买的,无正当理由,开发商不得拒绝。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签约决策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于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房源,需在付款当日同时实施网上签约;对预付定金的房源,限定15日内确定付款方式并实施网上签约。开发商和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虚构预售合同,不得为炒房者变更或撤销合同提供便利。开发商委托代理机构销售的必须先向市住房局申请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代理销售,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销售人员须持证上岗”; 3、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报送‘一房一价’表,并全部输入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和网上公示的价格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超过5%的,应当向市住局提前申请网上公示价格变更手续,待网上公示价格变更后,同时更新销售现场公示价格,保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网上公示价格的一致性”; 4、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商品房预(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宜兴房产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购房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5、删除原第六条中“登记备案证明”; 6、原第八条中“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7、《规则》中“宜兴市房产管理处”改为“市住房局”,“市房地产交易所”改为“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决定对《宜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宜政办发[2003]106号)作如下修改: 1、将文件中所有“特大事故”调整为“重大事故”,标题调整为《宜兴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第一条修改为:“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爆炸事故; 3、重大交通事故; 4、重大矿山事故; 5、重大建筑(拆房)事故; 6、重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8、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修订内容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8]172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其亡故为止。” 本修订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