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17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已实施多轮行政区划调整,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自2004年以来未作调整,存在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和税负不公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1、宜城街道、环科园、新街街道、经济开发区、屺亭街道、新庄街道、丁蜀镇、和桥镇、官林镇范围内的城建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7%。 2、其他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建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5%。 以上两项规定自2011年1月1 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期)。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适用税率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所坐落的街道或镇的适用税率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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