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5:13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20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宜兴市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9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将继续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稳定我市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财政补贴政策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实务流程和管理费使用办法,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确保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保障服务。

二、运作模式

2010年,我市将在巩固“联办共保”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今年秋季作物起,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实行超赔封顶,即全市当年农业保险单一险种赔偿总额在当年该险种保费总额五倍以上的部分,市政府及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进行赔付,如今后该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承保机构

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作为共同保险人,承保农业保险业务。

四、试点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政策

2010年,我市继续执行由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中明确的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如下:

(一)试点险种

1、种植业主要险种:水稻、小麦、油菜;

2、养殖业主要险种:能繁母猪、奶牛;

3、设施农业参保险种:主要包括种植业大棚中的智能温室(含附加设施)、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水泥大棚、简易大棚及薄膜等。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农业保险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1、水稻的保险金额为500/亩,费率为5%,保费为25/亩。

2、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为300/亩,费率为5%,保费为15/亩。

3、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头,费率为6%,保费为60/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头,费率为6%,保费为240/头。

    4、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锡农保发[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1、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无锡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宜兴市级财政补贴25%,镇级财政补贴10%,农户不承担保费。

2、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为20%,无锡市给予5%的以奖代补,宜兴市级财政补贴55%,农户承担保费20%

3、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补贴20%,无锡市给予5%的以奖代补,宜兴市级财政补贴35%,镇级财政补贴20%,农户承担20%

五、承保目标

各镇(街道)要巩固发展现有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主要种植业险种的承保面要保持100%

(二)主要养殖业险种中能繁母猪、奶牛要力争“应保尽保”;

(三)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力争达到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

六、时间要求

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的投保工作,9月上旬完成能繁母猪、奶牛险种的投保工作,12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和设施农业保险的投保工作。

七、资金管理

(一)加强保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正常安全运行。

(二)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保费的15%,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从201011日起,管理费的提取、分配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规定执行。

(三)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49号)要求,我市将继续充实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后,市上缴无锡市级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

(四)加强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完善理赔周转金制度,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坚持赔案公示制度,继续推行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

(五)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列支。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头。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保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经办保险公司要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投保已有险种的,不得无故拒保;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前移服务窗口,使农民第一时间得到政策咨询、投保服务、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服务。

(二)强化宣传发动。市农保办、各镇(街道)要联合经办保险公司,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财政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户的投保热情。

(三)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各级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的投诉案件要分类登记,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应;对于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要集体研究,制定方案,妥善处理。

《宜兴市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