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0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3:1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18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现就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网吧在任何时间均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所有网吧均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按《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精神,实施严管重罚。

1、对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通知互联网上网运行商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推行网吧“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全面实行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在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上限范围内,给予每违规1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本意见自20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