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8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现就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网吧在任何时间均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所有网吧均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按《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精神,实施严管重罚。 1、对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通知互联网上网运行商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推行网吧“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全面实行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在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上限范围内,给予每违规1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