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0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3:11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18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宜兴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宜兴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暂行办法


为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着力解决我市特定老年人家庭老人的日常生活服务和安全保障问题,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功能作用

为特定老年人家庭安装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终端设备,通过相关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使特定老年人家庭的老年人获得紧急救助、快速联络和通话“绿色通道”、生活助老等服务,以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安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对象类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定老年人家庭:

(一)家庭成员均年满7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

(二)家庭成员均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三)老人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四)“五保”老人或“三无”老人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七)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纯老年人家庭;

(八)家庭成员中有部分失能对象(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户中只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的家庭。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户中只有一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的家庭。

三、登记审批

政府通过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特定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居)委会应当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特定老年人家庭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并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特定老年人家庭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特定老年人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老年人家庭,填写《宜兴市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审批表》(见附件1),签署意见后报镇(园区、街道);

(三)镇(园区、街道)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五)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的老年人家庭,由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安装信息服务终端设备,安装当月起享受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六)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村(居)委会应及时上报镇(园区、街道),由市民政局审定后,书面函告指定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和老年人家庭,并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提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四、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费标准最高为每户每月20元,低于每户每月20元的以市场价格按实结算。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五、结算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费按特定老年人家庭实际使用信息服务的时间结算支付。

(一)每年610日、1210日前,镇(园区、街道)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的家庭户数和所需经费进行统计,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经费核拨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资金集中支付给相关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机构。

六、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资金的监管部门。

(二)相关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的紧急支援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确保老年人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市民政局、镇(园区、街道)、村(居)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信息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根据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村(居)委会每年10月组织对本区域内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信息服务的老年人家庭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信息服务资金。发现违规的,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宜兴市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审批表》(略)

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经费核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