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8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及《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原则: 1、坚持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2、坚持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3、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项目包括机构建设补助和机构运营补助两类。机构建设补助是指对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机构运营补助是指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其日常运营中为本市户籍老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给予运营补助。 第二章 建设补助申请条件、程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10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 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第七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镇(园区、街道) 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机构建筑设计(含床位布局)平面图; 5、机构建设资金报告及验资证明。 第八条 镇(园区、街道)受理申请后,对补助条件、建设资金、床位数量、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核查,核定补助床位数和补助金额,并将补助资金划拨给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九条 新建并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床位每张最高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租用房屋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或新增床位每张最高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条 对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比例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三章 运营补助申请条件、程序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民营)申请运营补助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2-5项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2、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3、经市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4、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和《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合格证书》和《食品卫生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3、养老机构与每位老人签订的住养协议书; 4、入住老人身份证、户口本; 5、财务会计报表、正规收费票据; 6、年检合格证明等。 第十三条 镇(园区、街道)受理补助申请后,对补助范围、补助条件、实住老人数量、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实地核查。核定本市户籍实住老人数和补助金额,并将补助资金划拨给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的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和弥补日常运营经费不足,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截留、转移和私分。 第二十条 给予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补助,并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擅自分立、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2、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标准或者人员配比严重不足的; 3、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帐目混乱的; 4、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承诺,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的; 6、经主管部门认定取消补助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略) 2、《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略) 3、《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情况统计表》(略) 4、《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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