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8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宜兴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宜兴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及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70号)精神,逐步实现我市高龄、贫困老人无障碍进入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结合我市实际,对高龄、贫困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为: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老人为: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是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见附件)。定额补贴只能用于老人入住本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基本服务费用。凡老人同时符合2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审核审批 老人有入住机构养老需求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货币化补贴: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填写《宜兴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提交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本人疾病、残疾状况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村(居)委会在收到老人申请后,由镇(园区、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村(居)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及老人居住地两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镇(园区、街道)审核。 (四)镇(园区、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的老人,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四、变更与停止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内镇(园区、街道)与镇(园区、街道)之间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迁出地村(居)委会提交《宜兴市贫困、高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变更表》,经户籍迁出地村(居)委会初审、镇(园区、街道)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村(居)委会接收变更材料和档案后,经迁入地镇(园区、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上述补贴对象户口迁出的当月,补贴由迁出地发放;从次月起,补贴由迁入地发放。 (二)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由村(居)委会向镇(园区、街道)上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三)补贴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小组评估,村(居)委会初审、镇(园区、街道)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后,从次月起,补贴金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并逐级上报。 五、发放及结算方式 (一)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列入社会化发放,统一开设指定银行存折,并由镇(园区、街道)通知补贴对象本人或者亲属至镇(园区、街道)统一领取存折。 (二)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后,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按标准按季结报(首季费用自行垫付,并在首次结报时提交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书),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养老服务机构开具的上季度的补贴方案报送至镇(园区、街道)。 (三)每季首月20日前,各镇(园区、街道)将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汇总表(附名单)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财政局按标准将市承担的补贴经费划拨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下拨至镇(园区、街道)。同时,镇(园区、街道)匹配相应的补贴经费。 六、资金来源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开展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市民政局每年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镇(园区、街道)负责本区域内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统一纳入无锡民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宜兴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定额补贴标准 宜兴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定额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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