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7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根据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的意见》(宜发[2009]41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60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承担比例调整为市级承担70%,镇(街道)级承担3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基础的社会保障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千方百计筹措好低保资金。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低保工作网络,认真实施分类施保,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水平。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低保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同时,各级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低保对象就业和创业,更好地依靠自身努力逐步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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