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13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余泥、砖石、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运输管理,消除建筑垃圾运输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市容整洁干净,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就城区建筑垃圾实行专业化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建成区内的各类建筑垃圾处置,一律实行专业化运输管理。 二、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与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 三、专业运输企业应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密闭式加盖装置、统一车身颜色。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身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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