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3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装备投入,提升装备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力,市政府专门设立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10]1号)和《关于大力鼓励工业企业装备投入的意见》(宜发[2009]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导向、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贴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市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监察、审计、国税等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贴息资金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审核贴息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重点负责对项目建设及竣工投产后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市国税局重点负责设备发票抵扣数额及范围的认定;市财政局重点负责贴息资金的审定及拨付;市审计局重点负责贴息项目报批前,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的各部门审核意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市监察局重点负责对贴息政策执行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贴息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的工业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属于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并经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备案或核准;自制设备,国产二手设备,为生产配套的节能环保设备、设施,供电、供水、供热和办公设备,单台(套)价款低于3万元的设备以及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设备不作贴息。 2、项目需竣工投产; 3、设备需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能提供经市国税部门认证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享受增值税优惠或享受政府财政地方留成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5、企业在当年度购置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性设备价款总额(不含设备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其设备投资视同贷款,按购置设备额度的5%予以贴息。生产性设备是指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已归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且单台(套)设备价款达到或超过3万元,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设备。 第三章 立项管理、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第五条 立项管理 1、贴息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一年分二次进行,分别为年初和年中。 2、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申报计划,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并牵头市相关部门进行预评审。 3、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下达年度贴息项目指导性计划。 4、列入贴息指导性计划的项目每月须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建设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投产。 第六条 资金申请 1、列入计划的贴息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实施企业在三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填报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贴息资金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表及当年度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购置清单,一式四份(其中: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须经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 (2)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当年度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当年度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当年度每月国税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第七条 审核程序 对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步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对各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审计局提出贴息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贴息项目公示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联合发文,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要规范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享受贴息设备的监督管理,监管时间为三年,企业若在三年内发生设备转卖、转移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并返还转卖或转移设备享受到的贴息资金;若企业擅自对设备进行转卖或转移等,一经查实,将对其享受到的所有贴息资金进行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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