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8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意见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纳管工作,规范排水行为,切实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现就实施我市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环保优先、生态优先”方针,全面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以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力度,加快实施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水纳管和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同步健全完善排水管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排水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污水治理总体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 1、开展排水达标区创建活动。2010年完成排水达标区建设428块,累计完成排水达标区总建设任务的80%;2011年完成排水达标区建设183块,全面完成排水达标区建设任务(各镇、园区、街道达标区建设目标任务见附表1)。 2、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商企事业单位污水纳管工作。2010年实现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应纳尽纳,全市新增污水收集量2万吨/天以上,确保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2%、乡镇80%以上(各镇、园区、街道2010年工商企事业单位污水纳管名单见附表1)。 3、健全完善排水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排水许可,督促排水户严格遵守排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排水管理,强化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排水行为;加强排水的水量水质监测,确保正常排放和达标排放。强化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查验排水许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控源截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市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王中苏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李秋峰任副组长,市发改、监察、财政、公用事业、环保、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招投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表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各镇、园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控源截污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控源截污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各镇、园区、街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控源截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作为各地领导小组的成员,积极参与各地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市各相关部门要在各地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共同推进控源截污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排水达标区和单位纳管的配套主管网建设,负责宜城街办的排水达标区创建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污水的纳管,为各镇、园区、街道达标区建设和单位纳管按照“四统一”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市环保局负责对应纳未纳的工业企业执法监督,督促企业早日纳管,规范排水行为,工业污水排放监控设施按设计要求同步配套到位。宜兴工商局负责督促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污水纳管工作。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招投标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简化程序,主动配合做好排水达标区创建和污水纳管建设工作。 3、强化政策支持。全市控源截污工作资金按如下办法承担:一是排水达标区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各镇(园区、街道)承担30%;二是各工业企业及月排放100吨以上的商业企业,由各镇(园区、街道)按标准收取工程建设费用,解入市统一专户;三是排水达标区建设及纳管工程中涉及的地面附属物当损迁移、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等,由所在镇(园区、街道)负责,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缓交,中介服务性收费按“共克时艰指导价”执行。 4、强化监督检查。市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迅速解决;要加强检查督促,促进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成效。市领导小组将专题组织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各地控源截污推进情况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市重点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也要将城镇污水纳管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这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5、强化氛围营造。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组织专题报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要善于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进行重点宣传,在全市营造有利于该项工作开展的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附:1、各镇(园区、街道)2010-2011年度排水达标区创建及2010年度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商企事业单位污水纳管工作任务表(略) 2、市控源截污两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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