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8)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54:33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9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兴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了《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资金支出使用由市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两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征收的排污费组成;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

第三条  两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查;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及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重点支持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和其他专项规划的项目。

2、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资金使用支持项目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

4、资金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地区性、流域性的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l、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综合治理,如太湖蓝藻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主要入湖河道的环境综合治理等。

2、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及省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3、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省、市级重点流域、区域性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等环境监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垃圾处置设施及固危废处置中心建设等项目。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乡镇环保规划、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秸秆气化试点、示范项目,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试点、示范项目。  

第七条 两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其它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两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l、项目单位人员和办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3、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者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4、“三同时”项目、扩建生产能力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两年来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因不可抗拒原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

4、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环境污染防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说明申请资金补助的理由、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建设完成时间等。具体申报材料为:

1、项目基本材料

1)正确填写《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出具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须进行环评的还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填写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表。

5)环保监测、环保验收报告。

6)项目支出有效票据复印件。

7)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2、特殊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研究开发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

3、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各镇、园区、街道每年年初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上报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附有关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镇、园区、街道上报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建立污染治理项目预备库,两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从预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项目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如果当年未被安排资金资助,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但需重新填报《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补充项目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和已改变的信息材料。对末改变的信息材料可不必再报送。

第四章 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批集中进行,原则上一年两次。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建立两项资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涉及资金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内容。项目评审程序为:

1、项目初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从污染治理项目预备库中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领导小组评估。

2、领导小组评估。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从领导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有关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并将通过评估的项目建立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库。

3、选择重点资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通过领导小组评估的项目库中挑选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

4、确定资助项目。在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领导小组评审结果排序,最终确定该批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的具体内容。

5、最终确定的资助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以支出票据为凭)的5%加上该项目的绩效作为资金补助额度的依据。两项资金对重点资助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两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镇、园区、街道对年初上报各资金申请项目要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按申报计划落实,对与年初上报存在较大出入的项目,应视情及时作出调整,并把调整意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第十八条  两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两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及时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市财政局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两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确保两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应指定其中一个主要单位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经市财政审核,凭市财政审查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终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两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积极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两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凡发现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审批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与其相关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