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8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市建设局的燃气、环卫、城市给排水、城市防洪等公用事业管理相关职责和原市水务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和市有关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公用事业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全市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市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建设的目标和运行、技术、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管。 (四)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供水、市政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和城区防洪等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参与审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监督、检查有关公用设施施工质量和安全,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相关公用设施,参与制定城市综合管线规划,对相关占用、迁改建公用设施进行审批管理,编制相关公用设施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相关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负责相关公用事业科技规划和科研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开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公用事业统计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相关公用事业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参与对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和各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 (九)负责全市供水、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研究拟定供排水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防洪工作,制定城区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管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供气、供热行业管理,监管全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器具经营。 (十三)组织实施相关公用事业行政许可,对全市相关公用事业履行监察稽查职能,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十四)负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 (十五)对镇(街道、园区)相关公用事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和检查。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配合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安排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制定局重点工作目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负责局党务、政务信息调研工作,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文印、文书档案、保密工作,协调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办公设施、车辆等管理和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公用行业的基建投资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编制相关公用事业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相关公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养护维修项目的编制、论证、初步设计及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公用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公用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维修项目的资金平衡、概预算审核、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局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资金的统一调配、划拨、使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工作,并组织审计委托和实施内部审计;监管局系统国有、集体资产;负责相关公用事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协调及管理、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局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用工总量、工资总额的计划调控,指导、考核、监督内部分配;负责全局各行业社会、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 (三)工程建设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公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跟踪掌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和相关公用工程质量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相关公用工程的竣工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在相关公用设施建设中的应用与管理。 (四)行业管理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研究起草全市供水、市政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和城区防洪等行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制订相关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保障机制管理。 (五)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局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教育工作,做好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及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劳动用工、工资管理和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7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宜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由市建设局管理成建制划转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承担全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参与起草、修订全市环卫管理和环卫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大中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和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负责城区环卫作业的计划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监督、业务指导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具体负责全市环卫行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管理,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的管理,征收、管理城区垃圾处理费。 (二)宜兴市燃气管理处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宜兴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转并更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的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承担全市燃气、热力行业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监管全市燃气工程建设;负责全市燃气供应安全及服务质量的监管,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燃气市场;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编制全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对全市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三)建立宜兴市水务管理处,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承担全市供水、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参与编制全市供排水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供排水专业规划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中水回用、二次供水规划及城区防洪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起草全市供排水行业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运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供排水、污水收集处理、城区防洪设施的运行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供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管理,协助排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供排水价格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编制供排水、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配合查处破坏供排水、城市防洪设施及违法、违规供排水行为。 (四)建立宜兴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挂“宜兴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宜兴市12345热线服务中心”牌子),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为:大队长(主任)1名,副大队长(副主任)1名。 主要承担全市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和信息指挥工作。监控全市供水、市政排水、供气、供热、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及城区防洪体系的运行,监测供水水质、燃气气质、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及污水处理排放水质和垃圾发电厂废气排放,监督环卫保洁质量;负责110联动的日常接报处理和12345服务热线的受理工作;负责相关公用行业调度、控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相关公用事业信息发布工作;配合查处违反相关公用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五)建立宜兴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挂“宜兴市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站”牌子),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为:站长1名,副站长1名。 主要承担全市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制订相关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相关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跟踪掌握相关公用工程质量动态,参与对公用工程质量监理机构的监管;负责相关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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