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7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宜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职责。 (六)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义工队伍建设职责。 (七)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民政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贯彻执行社团法规,研究起草本市社团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检查工作;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 (三)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研究和提出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和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资金,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义工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各镇(街道、园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拟订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标准,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科”牌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承担党政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局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各类宣传、教育、培训和群团工作;组织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理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报批;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组织起草民政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优抚安置科(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双拥工作科”牌子)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三)救灾和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区划地名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五)社会福利科 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做好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资金。承担全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拟订有关慈善事业的地方性规定。负责义工管理,组织开展义工活动。 (六)社会事务科(挂“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协调市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民政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七)老龄工作科 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老龄工作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老龄宣传工作。 (八)规划财务审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暂核编制24名,其中行政编制1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11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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