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7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07号)和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幸福宜兴”活动的实施意见》(宜发[2010]1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新一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镇功能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亲民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形成体育资源配置较为合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的新格局,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建设幸福宜兴、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建成体育基本现代化的要求,到2015年,与我市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相适应,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体育需求为核心,市区建成一批功能合理、特色鲜明,集运动、健身、休闲于一体的公共体育设施;镇(园区、街道)建有“一馆一池一中心”;行政村(社区)建有达到省级一类以上标准体育设施。“十二五”末,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4平方米。 三、遵循原则 坚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健身需求、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政府投资与社会兴办相结合,走体育社会化、产业化路子;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到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坚持因地制宜与适度超前建设相结合,兼顾改善城市景观,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设标准 (一)镇(园区、街道)建设标准: 在镇(园区、街道)建成“一馆一池一中心”,即: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池和一个体育活动中心。体育馆标准:内部至少有一面标准篮球场、有300座以上看台。游泳池标准:25×15米标准以上游泳池。体育活动中心标准:室外有2片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专用场地(标准篮球场、网球场或门球场),2条以上健身路径,一个30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室内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二)行政村建设标准: 在行政村建成一片标准篮球场、一条健身路径、一个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室。 (三)社区建设标准: 在社区建成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场地、一条健身路径、不少于12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地。 五、建设进度 按照每年不少于20%的建设进度,通过5年的努力,全面完成市级、镇(园区、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切实把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把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提高政府体育服务能力,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措施,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共同推进。 (二)明确目标责任。镇(园区、街道)要把新一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立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目标责任制,建设、规划、国土、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分解落实任务。 (三)创新投入机制。坚持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和社会支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有关方面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政府部门要加大群众体育的经费投入,并积极盘活体育存量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市场运作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利用外资、民资新建公共体育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对现有体育设施进行资产重组,实现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四)落实奖励办法。对完成新一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每个镇(园区、街道)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25×15米标准游泳池的奖励15万元,新建成50×25米标准游泳池的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成对外开放的300座以上体育馆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成对外开放的1000座以上体育馆的奖励40万元;对新建体育活动中心投入资金较大的镇(园区)、街道,视投入量给予适当奖励。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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