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7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教育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高中招生收费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费[2007]232号、锡财综[2007]30号、锡教规[2007]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学费: 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 1、省重点(三星、四星级)高中(省宜兴中学、省宜兴一中、张渚中学、和桥中学、官林中学、丁蜀中学、东山中学、阳羡中学[含铜峰中学最后一届高三]):850元/生•学期。 2、市重点(二星级)高中(徐舍中学、周铁中学):650元/生•学期。 二、扩招生择校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扩招生择校费标准为: 1、省重点(三星、四星级)高中: 省宜兴中学、省宜兴一中、张渚中学、和桥中学、官林中学、丁蜀中学、东山中学、阳羡中学:30000元/生。 2、市重点(二星级)高中: 徐舍中学、周铁中学:20000元/生。 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特此批复。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