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5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通过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添加剂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降低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区域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2010年全市生产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下达如下计划: 一、制定计划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抽样检验对象 全市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251家企业和已经签定质量安全承诺书的95家小作坊(注:因省政府尚未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暂未将其它小作坊列入抽检计划,待办法出台后再另行申报增加计划)。 三、抽样检验产品 全市企业生产的各类食品,包括粮食类(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油(食用植物油、动物油脂、植脂奶油)、调味品(酱油、醋、蒸肉佐料、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桶装饮用水、固体饮料、果味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茶叶、酒类(白酒、黄酒、葡萄酒、露酒、米酒)、炒货、蛋制品、糕点、豆制品、蔬菜制品、蜜饯制品等。 四、检验批次的确定 按照生产食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结合我市食品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季节性生产特点,确定抽样检验批次。饮料中的桶装饮用水因风险程度较高和2009年度抽样检验合格率较低,安排全年检验4次,其他食品因风险程度较低或季节性生产等特点,安排全年检验2次;春、秋两季正常生产的茶叶生产企业,安排全年检验2次,其余茶叶企业安排检验1次;糕点生产企业,安排全年检验2次,糕点作坊式企业,安排检验1次(详见附表:2010年全市生产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 五、检验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 六、组织实施 本计划由宜兴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其下属法定检验机构宜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其资质和能力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承检单位应当制定抽样检测细则,报经宜兴质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市食安委和市财政局等机构(部门)监督执行。 七、经费来源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抽检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包括买样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八、有关要求 1、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抽检样品,拒绝抽样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2、承检单位应当: (1)选派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抽样采取突击检查形式,事前不得通知或预约企业; (2)抽样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检验员证及季度抽样检验文件,说明来意,并取得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完成现场抽样工作; (3)自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将抽检结果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定期检验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在发现当天将检测情况报宜兴质监局。 (4)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抽样、检测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进行,并应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3、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配合抽样检验,协助承检单位开展抽样活动,完成抽检任务。 附:2010年全市生产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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