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1-18)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32:45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0]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1041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宜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宜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宏观管理和指导,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按照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次年科技节颁奖。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企事业单位:

(一)在开发技术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探索了新的成果转化机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二)各镇、园区、街道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确认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奖励项目,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奖励结论,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奖励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对拟奖人选和项目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拟奖结果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公布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15天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内已解决的,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对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重大异议事项。异议材料及处理结果材料一并与项目归档。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奖金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份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获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对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的奖金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项目:一等奖获奖人选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剽窃、剥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组织推荐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