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3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中央、省级“治太”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据中央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经国家、省发改委、财政厅、太湖办等部门审核批准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安全、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置、面源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泛及蓝藻治理、河网综合整治、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科技示范等项目。 第三条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二)坚持专款专用制度; (三)建立一个项目一本台帐制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按项目申报渠道和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太湖办分别牵头组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归口管理。 (一)中央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太湖办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开展现场核查及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二)省级资金项目由市发改委、太湖办和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开展现场核查及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三)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察与审计监督工作。 (四)市经信委、农林局、环保局、水利农机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归口的项目计划编制、申报,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与监管,项目的资金申拨与支付、项目完工后的专项验收及其他相关的归口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申报范围、要求 项目申报范围为列入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省政府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和工作任务。具体申报范围以中央、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申报的项目,应完成项目前期管理的相关程序和报批手续;申报材料按照当期上级申报指南和相关中央、省级关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以下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现场核查、联合会审方式。资金拨付前,由市财政局、太湖办按项目管理分工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二),市财政局按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办理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上各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建帐,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定期向市太湖办和财政局反馈有关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信息,实行季度统计制度,每季末26日前按项目申报渠道,分别报市太湖办和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督查由市太湖办和财政局牵头组织。 项目督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审批文件。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检查主体工程规模、工艺技术运用、关键设备配备、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组织实施、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项目进度是否达到时序要求。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查看工作实施进度,检查工程完成量等;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程度等。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核查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项目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基本建设类项目检查项目的运行效果和运行保障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等。 (五)项目台帐资料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三条 鼓励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项目并对上争取,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依据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宜政纪[2009]1号)和《关于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实行工作经费补贴的意见》(宜财办[2009]1号)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违规失责的责任追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太湖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流程(略) 2、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检查核查审核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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