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4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提高全市路灯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全市路灯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职责 1、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路灯(道路、里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下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制镇(园区、街道)路灯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市照明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路灯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全市路灯行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全市路灯建设管理责任和资金承担方式 1、城市路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路灯建设资金作为专项工程经费,列入道路建设资金计划。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涉及的路灯由市交通局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市建设局维护、管理。目前纳入市建设局维护、管理范围的路灯暂由市建设局维护、管理。已建成道路未配套路灯而确需配套的,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维护、管理。 2、建制镇(园区、街道)辖区内公用路灯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建设、维护资金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筹集。 3、住宅小区路灯由小区开发单位建设,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物业失管或撤管住宅小区路灯由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 三、明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使用范围 1、市建设局维护、管理范围内路灯的管理、维护资金以及路灯电费。 2、建制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镇建成区范围建设并经市建设局审核验收的路灯电费。 3、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列支范围。 四、明确工作要求 1、规范路灯建设审核。城市路灯建设要符合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府批准。需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承担路灯电费的建制镇(园区、街道)路灯建设计划、工程施工图在建设前应报市建设局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市建设局验收合格。对建设计划不报批、验收不合格的,路灯电费不予承担。此外,市建设局在组织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必须同步验收小区路灯配套工程。 2、加强考核指导。市建设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市照明管理处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城市路灯亮灯率、及时修复率等技术指标达到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标准。要制定路灯维护、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对镇(园区、街道)路灯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对镇(园区、街道)成绩显著的,适当予以奖励。 3、推进节能和绿色照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路灯节能节电工作,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路灯节能、节电改造工程。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路灯管理的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绿色照明。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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