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4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 市城市管理局 随着城乡建设快速推进,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然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私搭乱建,导致新增违法建设现象在局部区域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城乡规划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1、整治目标。按照“确保无新增违法建设,减少已形成违法建设”的目标,坚决拆除有碍公共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建设,确保年内城区范围内1/3的小区创建成为无违法建设示范小区。 2、整治责任。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城区范围外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市城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立足从严从快,切实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1、立即制止。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制止,并督促违法建设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已经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必须按拆除责任分工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阻止违法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并及时实施拆除。 2、依法拆除。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已完成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拆”。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以及虽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坚持依法拆除。对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违法建设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或实施拆除。 3、组织查处。对历史上已经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要摸清底数,制订计划,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明确要求,形成合力 1、典型引导。要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村)示范创建活动。城区要以城东新区及其他新建小区为创建重点,各镇、街道、园区要将主干道路两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作为创建重点,落实措施,强化监管,形成亮点,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总结推广,整体提高违法建设防控水平。 2、严肃纪律。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又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法建设行为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教育并责令其整改。对城管等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规划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做守法公民,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等情况的宣传报道,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建设及其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宣传,为有效遏止违法建设行为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4、强化考核。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大对社区(村)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专项考核,落实奖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的监管。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中队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核,与星级中队争创活动相结合,作为重点工作紧抓不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镇、街道、园区违法建设查处、拆除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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