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0]2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行政机关学法制度》已经2010年2月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宜兴市行政机关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学法制度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对象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位市长、副市长和列席会议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对象为担任本市行政机关副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的对象为市各行政机关其他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的对象为全市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五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学法登记台账,真实反映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六条 市各相关机关应当将学法情况列入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为: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重点内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两部分。通用法律知识部分以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考试大纲》为主;专门法律知识主要是与公务员职位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重点内容为: (一)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国基本原理; (二)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三)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与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采用专题学习和结合审议、讨论事项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形式,可以聘请相关法律专家或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学习辅导,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每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学法,采取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方法。领导干部应当做好自学笔记,注重实效,并将学习笔记作为了解、检查市管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的内容之一。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并对参加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由市委组织、宣传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商定,市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法律知识集中培训每3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学法,以参加市集中培训和单位辅导为主要形式。公务员学法计划由市人事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其中集中培训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学法计划,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对公务员学法工作作出安排,并组织实施。 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采取单位定期培训和市统一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制定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学法计划,结合本机关实际,区别新任和原行政执法人员,制定学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 本着以考促学、学用结合的宗旨,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工作。 对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学法情况载入干部学习档案。 对公务员的考核,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除市统一的集中培训考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学法情况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市各行政机关学法工作的指导、协调,了解和掌握市各行政机关的学法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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