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1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2011-8-1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22:54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9]17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但从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看,有些单位的国旗只升不降,长期悬挂;有的终年不挂;有的即使升挂了,但很不规范。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依法升挂、使用国旗。

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及下属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各类企业及组织、农村、社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巡查,强化责任,做到问题早发现,不合格国旗早回收。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责任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于每年12月底统一上交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处理。

五、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工商、质监、公安、城管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升挂、使用国旗的日常监督检查;市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对擅自生产、销售国旗或生产、销售不合标准国旗行为的查处;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的查处;

六、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民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已经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于12月底前统一上交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集中处理。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