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9]21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拆迁估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应当根据权属登记资料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成交情况,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拆迁估价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估价机构确定过程必须经公证机关全程公证。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估价机构接受拆迁估价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依法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迁估价报告应当由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估价失实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细则》。 四、本市拆迁估价管理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的,参照执行。《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细则》(宜政办发[2004]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细则>(试行)》(宜政办发[2004]97号)同时废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