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9]21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水源治理,进一步提升城区水环境质量和河道环境面貌,市政府决定对城区范围内的停泊船只进行集中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有关治理太湖、保护水源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全面取缔迁移城区住家船,着力提高渔民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住家船对城区河道造成的污染,有效改善太湖水质,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深入贯彻执行加强水源治理的各类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要把法制教育和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引导船主主动迁移处置住家船,加快整治工作进程。 2、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要严格对照政策,坚持全过程阳光操作,特别是对整治过程中的安置对象界定、补贴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要认真甄别,从严把关,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3、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稳妥推进城区停泊船只集中整治行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中产生的矛盾问题,着力化解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整治范围 东至王婆桥、南至龙潭路、西至104国道、北至芜申运河的城区水域。 (二)整治目标 整治范围内所有停泊船只按时全面处置到位,除特种船只外,其余各类作业船均在城区之外实行定点停放和规范管理,所有住家船户迁移至指定停泊点,或上岸居住,船只停泊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渔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区水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禁航禁渔措施,着力提升水域生态环境秩序。 (三)工作步骤 集中一个多月时间进行攻坚整治,确保在12月中旬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1、 11月10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重点做好制定整治方案、印发整治通告、教育引导船户等各项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船只停泊点的相关配套建设工作。 2、11月11日至 12月1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整治范围内所有停泊船只进行逐条清理,确保全面处置到位。同时,对迁移和作业船只进行集中停泊管理,并按照规定兑现相关政策。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进行迁移,又不提出申请进行残值补偿拆解的,采取强制迁移或现场拆解措施。 3、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为扫尾验收阶段,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完成既定的整治任务。 三、整治措施 1、切实规范船只停泊。在新庄街道周潭村建设集中停泊点,视情实施河道疏浚、护坡驳岸、河道桩基封闭等工程,配套必需的水、电、路、公厕、垃圾收集装置等硬件设施,确保作业生产和船户生活正常进行。加强集中停泊点的秩序管理,对所有停泊船只进行编号登记,实行分类对号停靠,并对非作业船只实施封闭式停泊,停泊后一律不得擅自迁移。加强对集中停泊点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偷盗船只及其它作业工具的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2、全面取缔迁移城区住家船。对2008年4月30日前,未登记备案在册的城区停泊船只,且船户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在规定的自行迁移期限未自行迁移的,一律先行强制迁移出城区至集中停泊点封闭停泊,并不作任何补偿。对整治范围内的住家船只,原则上迁移为主,船户可以迁移至集中停泊点封闭式停泊,也可选择将船只自行迁移出城区范围,但一律不得停泊在临太湖沿线水域。城区作业船只,除特种船只外,一律迁移至集中停泊点停靠。政府根据船只情况及迁移距离,给予适当的迁移补贴。如迁移确有困难的,由船户提出申请,报经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对其船只拆解进行残值补偿,补偿价格以评估公司评定价格为基准(2008年4月30日后,突击装饰的不予补偿)。对非本市户籍的船只,一律采取迁移返回原籍的方式予以整治,原则上不作补偿。对逾期既不自行迁移的,又不提出申请进行残值补偿拆解的,政府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一律迁移至新庄街道周潭村集中停泊点或现场强制拆解。 四、配套政策 1、相关处置政策。整治范围内,凡本市户籍无房住家船户,政府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3人以下(含3人)的船户,补贴面积为7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的船户,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原则上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整治范围内,凡本市户籍,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住家船户,在船只补偿拆解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持有城区有效捕捞证的船户,不再从事捕捞作业,由政府收回捕捞证,政府一次性予以10000元的补贴;迁移至新庄停泊点的,政府一次性予以5000元的迁移补贴,以后不得再进入城区。所有本市户籍船户如果在11月30日前按规定主动迁移的或完成补偿拆解的,政府一次性给予船户2000元奖励。 2、享受住房补贴对象的界定。享受住房补贴的无房住家船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住家船因集中整治而灭失,岸上无自有住房。将自有住房于2000年1月1日后出售或赠予他人、或因拆迁等原因享受过安置政策的船户,不列为本次安置对象。在临太湖水域住家船整治中享受过相应政策的,这次整治一律不作任何补偿。 无房住家船户的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船户申请,由船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的户籍和无住房证明,一并报所在社区居委(村委)。(2)社区初审,社区居委(村委)根据船户申请,对其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情况在本社区居委(村委)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船户名单上报至属地政府。(3)属地复审,属地政府对社区居委上报的船户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公安、建设部门。(4)市级审核,市公安、建设部门对所有提出申请的船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领导机构和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环科园、开发区、宜城街道、新庄街道、财政、城管、公安、交通、建设、农林、水利、供电、宣传、环保、水务、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城区停泊船只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政策制定、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管执法局设办公室,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环科园、开发区、宜城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将责任落实到人,将任务落实到船,努力形成推进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2、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协同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船户户籍所在地政府要强化配合,协同作战,重点做好业务指导、现场监管、执法保障等工作。属地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认真执行政策措施,发动社区居委(村委)力量,共同破解整治难点,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城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各项整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整治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公安、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对象的界定审核工作。供电、水务部门要对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治到位船只实施断电断水,促进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农林部门要做好捕捞证审核确认工作,并及时收回注销不再从事捕捞作业船户的捕捞证。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范和治理,重点做好集中停泊点的环保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为船只安全迁移做好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妥善安置好相关船户子女入学事宜。集中整治结束后,市各有关部门要会同所在园区、街道做好长效监管工作,确保城区停泊船只污染环境现象不回潮。 3、加强督查指导。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坚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整治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指导协调,配合属地政府及时化解矛盾。要围绕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好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4、营造良好氛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布整治通告,争取全社会尤其是广大船户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新闻部门要加强跟踪报道,把住家船整治的意义、目标、政策讲清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树立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宣传经验做法,在整治过程中形成一股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长效管理措施 1、强化措施,严格管理。要对城区水域实施最为严格的全封闭管理措施。集中整治结束后,相关部门对城区水域出入口采取工程封闭措施,切实防范船只随意出入、停靠城区水域。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加强城区水域范围内的禁渔、禁航和禁停工作,着力强化特种船只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城区船只停泊行为。 2、加强协同,健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要建立健全巡查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区水域日常巡查,即时发现查处违规问题。要建立健全协同查处机制,经常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管理情况,移交查处线索,共同维护城区水域环境秩序。 3、明确要求,巩固成果。要一着不让地抓好城区水域管理,严格管理措施,严明管理要求,织密管理网络,对擅自出入、停靠城区水域的船只,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坚决防止违规行为回潮现象。要一以贯之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