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16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宜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和《无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09]285号)的工作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上级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科教兴市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依法治教的策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均衡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 2、坚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挂钩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津补贴向农村学校尤其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教师倾斜,鼓励优秀教师扎根农村学校任教的原则; 4、坚持提高教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遏制教师超编,按规定的编制配备师资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教师及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从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按学校正式教师及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 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3、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额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标准和发放办法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额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 2、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1600元确定。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在核定的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额内划出一块设立农村边缘地区学校教师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非教师岗位人员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3、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在市核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总额内按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等项目,经严格考核后,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其他项目在年终兑现。 班主任津贴根据学校类型及班主任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其津贴标准为:小学300元/月、初中400元/月。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并报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本校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倍。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指导意见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4、市教育局要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 5、绩效工资实施后,除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之外,其它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6、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核定,根据省明确的由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五、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我市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由市教育局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根据绩效工资考核的项目及工资含量,测算出所属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时作相应调整。 4、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须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水平,并按本文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目前发放的医疗补贴项目和标准作为改革性补贴项目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2、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规定的编制配备师资和教辅、工勤人员,市教育局要本着严控超编的原则,采取课时绩效工资定额管理等措施,严格各学校的编制管理。市教育局、市编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控制学校超编。 3、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4、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5、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按月发放。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6、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7、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和向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渠道与财务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街道)财政预算。 2、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3、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财政按月划入个人银行卡,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划入个人银行卡。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划入个人银行卡。一律不得用现金发放。 4、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各镇(街道)应承担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30%部分,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环科园、开发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承担。 八、实施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1、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市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积极会同纪检、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3、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各义务教育学校执行绩效工资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1、宜兴市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2、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宜兴市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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