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9]20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保障学生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基础教育已步入良性发展阶段,正朝着创建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的目标迈进,但是,对照《意见》精神,我市的基础教育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的学校考试招生管理不够规范,教育秩序有待进一步优化。各地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必须本着对社会、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法规意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确保《意见》精神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扎扎实实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创建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市、镇各级都要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意见》精神的学习、贯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规范新闻媒体采访行为,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报道;监察部门要监督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研究和提出区域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切实把规范办学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把握重点,落实措施。要坚持“区域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准确把握当前的工作重点,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规定的“五个严格”,即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要深化课程改革,创新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减负增效”新机制。要积极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要积极提倡和实践教育家办学,着力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每一个学生,面向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着力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把时间空间还给学生,把兴趣爱好还给学生,把健康快乐还给学生。 四、加强督导,务求实效。要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督导、考核和监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纳入镇(园区、街道)教育实绩考核,纳入中小学年终综合考评,纳入教师师德考核和绩效考核,作为评选教育先进镇和学校、教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贯彻《意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严格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长“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学校自律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认真核查举报的违规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监督,为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