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14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部分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部分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操作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2009年9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补充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94号)规定,切实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管理,现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9]168号)精神,就我市部分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与认定条件 我市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优惠的对象分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 (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符合我市关于投资强度等有关规定。 1、重点产业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有关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确定的我省提升工业发展水平重点产业链认定目录(见附件1)。属于重点产业链认定目录的相关产业,可以认定为优先发展产业。 2、特色产业基地。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9]482号),对我市列入其中的“电线电缆”和“环保装备”两个特色产业基地,其政策享受范围覆盖全市,但电线电缆项目必须符合《宜兴市产业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中鼓励类的“海底、核电站、航天航空、轨道、车船及码头使用的特种电缆和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项目。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等(详见省国土资发[2009]194号)。属于该文件认定目录且符合“在产地”要求的相关产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 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最新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全市最低价标准等综合确定。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保护价制度和省有关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认定目录条件的,可按评估后标定地价的70%综合确定出让底价,该价格如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及各项规费税费之和的,应按成本之和确定出让底价。如既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9]168号)中鼓励重大项目建设并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政策要求、又符合本通知明确优惠政策的项目,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与申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项目的认定由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负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项目审批与政策认定实施分离,即项目审批维持现状,政策认定由市发改局负责,发改、经贸、外经等部门仍按各自原先的审批权限和职能办理项目审批等前置手续,在提出项目初步认定意见后,统一由发改部门对照认定目录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为市级以上的,由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在《江苏省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中签署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核。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与监管 1、改进招拍挂出让操作方式。由于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拍挂出让,在招拍挂出让前要严格设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约束条件。为便于操作,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以及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提供项目批复的同时,需附《江苏省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和发改部门的认定意见,便于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项目约束条件和相关规定。同时,将经评估和政府批准标定地价的70%,作为土地出让金招拍挂底价,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受让人在按竞得价格缴付出让金时需按评估标定地价的30%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暂收款,由市财政另设专户管理。如在招拍挂过程中出现竞价,则出让价格应执行竞价结果。 2、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监管。部分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贯穿于项目用地全过程,运作周期较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地情况的检查验收和监管。在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竣工后,统一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经贸、外经、财政、国土、规划和农林等相关部门视项目情况参与对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的联合验收,并按各自职能负责对相关内容的检查审核。验收结束后,按实际投资强度的对应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后剩余部分转为市财政收入。对违反有关约定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市财政收入。 本操作办法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局会同国土局解释。 附1、江苏省优先发展产业——重点产业链认定目录 2、江苏省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略) 江苏省优先发展产业——重点产业链认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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