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13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社会化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宜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现就开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与义工队伍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服务对象及形式 (一)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高龄、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二)服务形式 1、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年满8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性服务。 3、义工结对服务:对全市独居老人全面开展义工结对帮助活动,以上门走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应急服务为主,倡导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三、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的服务。在开展生活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视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 四、工作措施 1、机构建设。年内要在全市范围内建成1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各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具备“六有”:有固定场所和信息化办公设施、有式样统一的牌子、有专职管理人员、有专业服务人员、有专项资金、有健全的管理考评制度。 2、经费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慈善募集资金。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经市老龄办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3万元;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对象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元服务补贴。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义工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义工队伍的作用。要加强对义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对义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义工服务。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义工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义工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3、切实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各试点街道(镇)要具体落实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内容的完善工作,特别是要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补贴办法,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各街道(镇)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有效破解我市老年群体“养老难”问题的有效举措,积极扩大居家养老覆盖面,为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居家养老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