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10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锡政办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毕业生招聘(考)录用。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市级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2、鼓励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毕业生就业。要充分发挥规模骨干企业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毕业生技术骨干。实施服务外包和“ 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专项扶持政策。对于按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2009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录用一人给予企业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限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于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名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贴。同属服务外包企业和“530”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3、鼓励支持中小型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计划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中小企业录用非宜兴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可在其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4、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市场在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中的主阵地作用,不断加强市场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项目,经常性地组织公益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市场招聘、校园招聘和外出招聘活动。对参与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赴外地招聘人才的企业,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招聘补贴。加快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状态。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6、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服务力度。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市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安排更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增强毕业生创业的能力。 7、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落实好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税费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人事代理等扶持政策。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 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从事微利项目或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宜兴市就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宜财社[200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凭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优惠证》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 三、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8、实施就业指导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9、扩大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鼓励更多的单位建立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加强对我市毕业生见习基地企业的指导、协调和规范管理,提高毕业生见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宜兴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对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的参与对象和组织机构,政府从财政经费中给予以下适当补贴:一是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二是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10、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 11、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宜兴籍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未就业的宜兴生源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济。 12、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重点加强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扶持,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及所在地政府要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提供“一对一”服务,予以重点推荐就业。要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13、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14、要建立健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扎扎实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5、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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