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9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意见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发挥慈善资金扶贫济困的作用,提高慈善救助实效,不断推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蓬勃健康发展。根据《宜兴市慈善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如下慈善资金管理意见: 一、募集资金管理 市慈善会(分会)募集慈善资金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坚持捐赠自愿原则,依法组织募捐活动,筹集社会慈善捐赠资金。 1、根据慈善救助的需求和国家政策要求,制订市慈善会(分会)全年募集资金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安排开展各种捐赠活动。 2、市慈善会(分会)应建立健全募集台帐,全面、准确地记载捐赠对象、类别和数额,详实反映慈善捐赠资金收交情况。 3、市慈善会(分会)在收缴慈善捐赠资金时,应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实行专据专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收缴慈善捐赠资金。慈善捐赠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4、市慈善会(分会)接收的慈善捐赠资金应实行银行专户储存,除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慈善帐户划转资金。 二、救助资金管理 市慈善会(分会)应本着“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1、救助范围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群、特困职工、特困优抚对象、天灾人祸人群等。 2、救助项目 对救助范围的弱势群体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和应急救助等“六大”救助工程。 3、救助形式 突出直接救助,所有救助资金都必须直接发放到个人;突出货币救助,对救助对象的救助必须是现金救助。 4、救助程序 凡符合救助范围规定要求的求助者,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或有关部门张榜公示后并签署意见,报市慈善会(分会)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救助。 对于市相关部门开展的救助活动的救助资金,如助学基金、困难统战对象的补助、送温暖解困基金等救助支出,须事先拟定救助方案,向市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市慈善会审核确认,按照市慈善会财务管理要求,实行财务报帐结算制,统一扎口于市慈善会管理。即: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救助对象推荐名单,市慈善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善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三、慈善资金监管 市慈善会(分会)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慈善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宜政发[2007]79号)和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坚持“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会一体化管理的机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1、市慈善会对慈善分会及相关部门实施的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应认真进行核查,杜绝随意使用和多头重复现象。做到公开救助、公平救助,增强慈善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市慈善会下拨慈善分会的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救助项目,除银行扣除的相关单据费用外,其他经费一律不准在慈善资金中列支。 3、市慈善会成立慈善财务检查小组,对慈善分会善款募集和资金使用及相关部门的救助支出作具体指导,并实行跟踪监督。各慈善分会的报帐员应在每月25日前(相关部门实施的救助应在救助后一周内)向市慈善会上交当期收支的原始凭证及银行对帐单。做到救助一项结算一项,审核一项,确保救助支出的准确性。 4、市慈善会(分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捐赠人、受助人和社会群众的查询监督。 5、市慈善会(分会)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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