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8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 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和省、无锡市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卫生、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卫生、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职责,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市卫生、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宣传贯彻工作,严格依据各项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坚决杜绝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市卫生、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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