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6:52   [        ]     
文号 宜政发[2009]10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强化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规范生育秩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生育、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低生育水平持续有效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基础管理服务工作,预防违法生育行为发生

1、广泛开展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宣传、群众宣传和舆论宣传,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生育的自觉性。

2、切实加强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快探索建立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激励机制,夯实孕前管理基础。

3、利用生殖健康普查、随访服务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年23次的孕环情监测服务,努力扩大孕环情监测受检面,尤其要提高长年外出已婚妇女、再婚夫妇等重点对象的监测覆盖率,做到应查全查,及时掌握孕环情动态。

4、一旦发现政策外怀孕,要千方百计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终止妊娠,原则上做到发现一例、解决一例,决不能拖延和失管。

5、对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人口计生系统要进一步增强政策服务的及时性、到位率和满意度,杜绝无证生育、未批先育现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生育权利。

6、加快完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横向协作、信息共享”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怀孕、生育、节育等重点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变更的及时性和核查的全面性,尤其要及时核查二产生育的信息。

7、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市民服务、综合治理、提升成效”的原则,重点抓好外来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孕环情监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孕育信息通报等基础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管理服务人员和经费,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成效。

8、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为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居委)增配1名计生专干,年报酬不低于村正职干部的5060%,并优先落实养老保险等待遇。同时,要按比例配足计划生育信息员,落实必要的责任和报酬。

二、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切实维护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9、对各类违法生育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征收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或降低,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

10、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富人名人和非婚人员的违法生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震慑作用。

11、对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惩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生育的,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12、对以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依法依纪从重从严处理。

13、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卫生、法院、工商、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违法生育查处工作。

三、切实增强齐抓共管合力,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水平

14、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配足力量,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人口计生依法生育、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和优质服务等工作。

15、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责任到人、包干负责和问责机制,加快完善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的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生育行为。

16、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时,必须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无证对象必须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孩子户口申报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跨县市户口迁移涉及子女的,如果能提供《一孩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凭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将查验结果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17、卫生部门要责成各医疗单位在接待孕产妇时,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和核查《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无证者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其中对外来流动人口应填写《流动人口生育通报单》。要充分发挥打击“两非”行为的牵头作用,各医疗单位对服务对象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或取环手术,必须凭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引产证明或同意取环证明。

18、教育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把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关,凭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外来人口子女办理入学、入托手续。

19、建设部门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各建筑施工单位或工程责任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书》,并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招用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用工手续。

20、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必须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并按月将婚姻登记信息提供给市人口计生部门。

21、工商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要督促相关人员出具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切实把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关。要督促个协落实好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成效

22、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督查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3、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各镇、园区、街道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一是违法生育现象特别严重的;二是出现重大计划生育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三是在再生育一孩审批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同时,对相关人员和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24、建立健全责任部门考核制。为强化市各有关部门落实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的责任,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年末对市各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5、完善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机制。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从2009年起,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数的80%作为镇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

26、建立违法生育季度通报制。每个季度末,各镇、园区、街道要将本辖区内的违法生育发生情况以及查处情况,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核实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向各镇、园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

27、建立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特别公示制。对所有人员的再生育一孩审批,除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外,将全部在宜兴市人口网予以公示。市管领导干部、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再生育一孩审批情况,还要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大范围公示,切实增强再生育一孩审批工作的社会透明度。

28、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口计生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生育行为和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举报制度对查处违法生育、维护生育秩序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意见,请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努力为宜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