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3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建设年活动成果,全面掌握我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状况,有效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提升我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防范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促进电线电缆产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季度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 全市依法开办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一企多照的,以重点对外经营的企业名称抽检;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别抽检。 二、抽检产品 抽查企业已经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并且常年生产的主导产品〔含主要原材料电工圆铜线(GB 3953)、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T 8815)〕,具体品种为: 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JB 8735);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 5023、JB 8734); 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 9930); 4、额定电压1kv和3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 12706); 5、额定电压6kv和3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 12706); 6、架空绝缘电缆(GB 12527、GB 14049); 7、架空绞线(GB/T 1179)。 三、抽检批次 抽样批次根据线缆企业2007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按三种类型划分确定。 第一类:抽样检测不低于2次/年、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1、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质量信用产品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2、应税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类:抽样检测不低于3次/年、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1、获得无锡市名牌产品的企业; 2、应税销售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类:抽样检测不低于4次/年、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1、2008年度抽检合格率较低的企业; 2、应税销售5000万元以下企业; 3、未列入抽检计划但已经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 四、质量判定依据 抽检产品检验项目包括结构尺寸、电气性能及绝缘、护套机械性能等反映线缆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质量明示(包括经质监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所有产品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性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指标,以企业质量明示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质量明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 五、组织实施 抽检工作由宜兴质监局组织实施,承检单位由宜兴质监局确定,承检单位应当根据宜兴质监局下达的抽检计划开展抽检工作。季度抽检不收费。 六、有关要求 1、被抽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抽检样品;抽检样品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提出变更要求。拒绝抽样按产品不合格论处。 2、承检单位应当:(1)选派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抽样采取突击检查形式,事前不得通知或预约企业。(2)抽样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检验员证及季度抽样检验有关文件,说明来意,并取得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完成现场抽样工作。(3)自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将抽检结果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季度抽检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在发现当天将检测情况报宜兴质监局。(4)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抽样、检测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进行,并应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3、对抽检中发现的较轻质量问题,将由宜兴质监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和季度抽检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宜兴质监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及时组织对企业进行查处,制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并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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