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20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宜政办发[2008]20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意见》实施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意见》第(二)项所指的非普通住房(含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非住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意见》第(三)项中所称的“住房”仅指普通住房。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具体由地税部门负责操作。 三、《意见》第(四)项中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夫妻双方合并计算;18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单独计算。 四、《意见》第(一)至(四)项执行时间具体如下: 2008年12月1日起(含12月1日)购买的商品住房,可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政策优惠。2008年12月1日起(含12月1日)交易的二手房,可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政策优惠。 五、《意见》第一条最后一款所称的“退房后再购”,是指退房后再购买同一项目的住房。如在同一项目中再次购买一套住房,然后退回前一套住房的,视为退房后再购。因合同条款变更而造成的备案时间改变的不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政策优惠。 六、《意见》第(七)项中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按以下规定执行: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补充合同(协议)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合同(协议)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补充合同(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时间之前交付土地的,从实际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