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12-4-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32:55   [        ]     
文号 宜政发[2008]25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 19961120071231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11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和无锡市政府的规定,在宜部、省、无锡市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无锡市企业(以下简称部、省、无锡市属企业)的对象奖励金,由其自行解决;环科园、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对象奖励金,由其本级财政承担;其他本市企业的对象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再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按比例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部、省、无锡市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宜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宜部、省、无锡市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村(社区)或在宜部、省、无锡市属企业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村(社区)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在宜部、省、无锡市属企业的由企业负责。

 (三)奖励金发放

市人口计生局和劳动保障局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宜部、省、无锡市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局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市人口计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金的落实,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一次性奖励工作的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参与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正确把握政策,严格操作程序,规范运转流程。

(三)规范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本意见所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到位。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监察局、审计局、人口计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