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8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市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对市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改善低保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维护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锡政办发[2006]197号文件《关于对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 和锡政办发[2008]133号文件《关于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持宜兴市民政局发放的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和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生活救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实施时间 从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资金来源 低保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金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 五、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