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0期
关于进一步严格请示性公文报批和受理程序的通知(2012-4-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30:54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18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公文的规范、高效流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严格请示性公文报批和受理程序提出如下要求:

1、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必须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受理。今后,未经登记受理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

2、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请示性公文后,要及时登记签收造册,并填写好办文单,交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批。请示事件需由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领导签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后,再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批。

3、凡是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必须在第一时间发至请示上报单位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与单位,落实好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并做好相关登记存档工作。

4、确属紧急、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特事特办。但事后必须按照办文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以备日后查阅。

以上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